权力编码 | 100054000 |
权力名称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审核
法律依据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5号令 、128号令修正)第十三 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 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实施主体 司法厅
受理条件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5号)第十三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 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 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 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 况。第十一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期满,经律师事务所鉴定和 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行政审批处 电话:83591147,83666322
办理地点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
办理流程见附件
服务指南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备案表或者律师资格证书;㈢律师事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 明材料;㈣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㈤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⒈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⒉最高学历证 书;⒊职业身份证明。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 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